托運須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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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貨物托運
發布時間:2010-06-26 20:30:24 點擊量:
普通貨物托運須知
普通貨物托運貨物時,應保價聲明貨物價格,未保價聲明貨物價格的,按平均每件貨物運費的二到五倍確定貨物價格。
一、貨物包裝應牢固,交接貨物時以外包裝完好為準,因內包裝缺陷造成貨損托運人自負。
二、托運人應如實申報貨名和性質,不得夾帶禁運品,否則造成承運人損失應予賠償。
三、托運人必須準確申報貨物重量或體積,超重或超體積者,承運人有權要求及時補交運費,否則拒運或留置貨物,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托運人承擔。
四、托運國家限運品,托運人應出具有關手續和證件、如在承運中被國家部門查扣,托運人應親自前往處理,承運人不承擔責任。
五、收貨人應在貨物到達三日內提貨,逾期按日每件加收五元倉儲費(0.5m3以上的按每件10元)超過三個月不提貨者,按無主貨處理。
六、電話貨物自托運貨物之日三個月內進行,否則視為貨物已支付收貨人。
七、收貨人提貨必須憑運單提貨聯(原件、復印件、傳真件均可)和收貨人有效證明提貨,否則承運人有權拒付。
八、托運人或收貨人電話索賠應在發貨日起120天內書面提出、超過期限則視為放棄權利。
九、貨物毀損、滅失的賠償額,按上述特別約定的條款處理:不同價格的貨物,如托運人未分開保價,承運人則按此批貨物平均保價賠償。
十、對易碎、易污染和無包裝不合格的貨物,在承運過程中滅失由承運人承擔負責,損壞則由托運人(收貨人)自負。
十一、本協議未盡事項,按照《合同法》和《汽車貨物運輸規則》的有關規定執行,如發生糾紛,由哈爾濱道外區人民法院管轄。